(1)出租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合肥租车在租赁期内拥有融资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在通过融资租赁汽车获取租金以及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的权利。
3.当承租人违约.不按时.按量支付租金等.时.有取回融资租赁汽车的权利.并有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4.有按租赁合同要求向承租人交付融资租赁汽车的义务.或按租赁合同要求协助汽车供应商与承租人完成融资租赁汽车的交付和受领工作.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对所获得的承租人的业务和财产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2)承租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融资租赁汽车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2.依照租赁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租金及相应税赋.已经相当于或者超过所租汽车本身价值时.有权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3.在租赁期届满时所付租金总额尚未超过所租汽车价值时享有选择权.对租期届满后的汽车可采取这几种方式予以处理.一是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成为汽车的所有权人.二是如果该汽车现值高于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可以出卖该汽车.向出租人偿还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三是将该汽车返还给出租人。
4.有按照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5.内蒙古租车有对所租汽车进行养护.维修的义务.除合理的消耗外.应当保持所租汽车技术性能良好。